5月3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借鉴国家及区外艾滋病立法中成熟的经验,明确今后将艾滋病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畴,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将病情告知伴侣等。
广西是全国艾滋病高发、多发区之一,目前全区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累计报告数均居全国前列。
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的医疗花费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将艾滋病医疗救治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一系列关怀、救助措施。例如,广西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医保、新农合的报销项目等。 据了解,在艾滋病治疗方面,目前广西的艾滋病抗病毒药品全部免费提供。
2011年,自治区卫生厅出台了《广西开展提高宫颈癌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列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畴,实行新农合补偿70%、参合农民自付30%的报销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患者的治疗负担。
此外,在广西实施防治艾滋病十大攻坚工程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纷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如:自治区财政厅加大了投入力度,从2010年开始每年落实自治区本级5000万元的专项经费,各市、县分级按“人均1元”的标准落实防艾经费投入;自治区民政厅下发相关通知,对受艾滋病影响人员的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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