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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

时间:2023-10-07 14:44:07人气:613作者:丽丽我要评论(0)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

2011年5月17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第211号公告。公告称“经查,‘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简称CHC)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决定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99相关机构予以取缔。”随后,全国高协组织及其下属43家机构的网站全部被关闭,中国境内的所有新闻媒体,包括香港凤凰网,都对这一事件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

令人回味的是,全中国的媒体,包括凤凰网,都对全国高协组织采取了封杀的措施。高协组织有关这一事件的声明、抗议和说明,都无处可以刊登发表。发表了高协组织声明的网站在两个小时内全部被关闭!

全国高协组织是1996年6月由当时的中央九个部委办局联合发文成立的科技产业化促进组织,属于政府联合机构,这在当时有书面文件,在很长时间内一直由科委、科技部的司局级以上干部担任理事长、秘书长,从成立至今已长达15年,这是有目共睹、有案可稽的事实。而今,高协组织却被民政部以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查封,并在全国范围内的新闻媒体上禁声!

事情确如民政部的公告以及新闻所言的那么简单吗?高协真的是未经登记的、以诈骗为目的的非法民间组织吗?高协组织究竟是确有犯罪行为,还是因为触动了某些部门、当权者的利益,从而被莫须有地“犯法”了呢?这是正当的执法行为,还是对科技以及科技产业化的迫害、打击?如果确属依法行政,为什么要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高协组织的声音?民政部和有关部门,究竟害怕高协发出什么声音?

事实的真相是,高协组织成立15年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了卓越贡献,完成了1000多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广。高协吸收了大量的专家、学者和部委退休干部,形成了一个组织基本健全,管理大体完善、高效的体系。其配套企业从业人员众多,经济联系广泛,经济效益显著,没有重大的纠纷。在十五年中全国高协多次得到包括科技部在内的国家机关的支持和指示、批文。这些事实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某些手握重权的部门,不允许在他们之外,还存在一个在科技产业界拥有如此影响和卓越成绩的机构,不允许高协把国内外先进技术引进、研发出来,并进行产业化。高协的成果,使得某些部门不能再以这个计划、那个立项,将国家千万、亿万的资金投入到他们主导的所谓研发、产业化项目上。高协的成果,使得他们永远处于落后状态、却不断耗费大量国家钱财的科研活动处于无比尴尬、难堪的境界。例如,某些部门主导的所谓LED核心技术研发,至今仍然跟在欧美、日本的思路后面绕圈圈,没有一项核心技术实现了突破和可以产业化,但国家数以千万、亿计的拨款,却在一年又一年地拨到他们主导的项目上。而在高协创新委员会,已经完全实现了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碳化硅衬底(2-6吋晶圆)和磊晶、封测技术和装备、芯片的制造,而且在性能上超越了日、美,在中国北京国际科技博览会、韩国中韩LED新技术产品博览会上,得到了中外专家的一致认可与推崇,被认为是世界顶级的、革命性成果。中国科协原党组书记、中国科技产业化研究会副会长高翔同志在观看、研究了创新委LED的产品后指出:中外普遍存在而又无法解决的LED照明问题,被中国人解决了,而且超越了日美!创新委的LED技术,至今没有向国家申请过一分钱。他们靠自己组织科研、中试,完成了中试生产和实际应用测试。目前,一些所谓的官僚、专家不相信中国人可以超越日美的核心技术,拒绝承认和帮助推广这项技术,创新委LED研究院科研人员卖掉房子、家传的古玩字画,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自筹资金筹建生产工厂。

全国高协不仅因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动了科技官僚的蛋糕,而且还因为众多的企业加入到这个既非政府、也不是民办机构的组织中来,撇开了所谓社团管理部门的管理,从而使得某部门因感到大权旁落、不被重视而大为光火,一直在密谋策划所谓的打击行动!

种种事实表明,全国高协被打压的原因,根本就不是什么违法不登记(它根本就不是社团,何须登记!)、什么诈骗(也许这个组织里的个别人、个别机构有这样的行为,但哪个组织、部门可以保证他们单位没有违法犯罪的人?),而是他们利国利民的活动,触动了某些部门、个人的不法权益!

目前,高协及其43个机构虽然被打压、被禁声,但是他们已经组成了强大的律师团队,着手履行法律程序,将通过起诉民政部,讨回公道。我们相信,所有的问题,终将回到法律和事实的层面,而不会被某些部门和个人永远一手遮天!

全国高协对民政部取缔公告的联合声明2011-05-20 11: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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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第211号公告。公告称“经查,‘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简称CHC)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决定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予以取缔。”

对此,我们表示强烈抗议。现声明如下:

一、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下简称“全国高协”)从来没有以“社团名义”进行过活动。全国高协是1996年由国家原九部委所属部门以《联合决议》的方式成立的。国家部委调整后,部分部委、单位发生了变化或名称变动,1999年又分别(共同)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核心成员单位的名称重新进行过确认,在确认文件上,分别加盖了公章。

全国高协成立后,由科技部的邵立勤司长、唐兴信司长先后担任负责人,在其之后,李恒光接续,成为第三任负责人。

鉴于“取缔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鉴于九部委是国家机关,不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辖的主体;鉴于设立全国高协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不属民政部管辖,民政部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取缔”全国高协,是错误的。

二、全国高协已成立十五年。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了卓越贡献,完成了千余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广。吸收了大量的专家、学者和部委退休干部,形成了一个组织基本健全,管理大体完善、高效的体系。其配套企业从业人员众多,经济联系广泛,经济效益显著,没有重大的纠纷。在十五年中全国高协多次得到包括科技部在内的国家机关的支持和指示、批文。这些事实是有目共睹的。

三、民政部的工作人员到全国高协办公地宣读过一个“取缔决定书”,但是,没有将“取缔决定书”交给全国高协的工作人员。取缔决定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依法行政是其基本职责。所谓的“取缔决定”,既没有事实依据,又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复议的权力,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民政部作出的“取缔决定”类似法律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但没有告知听证权,也没有经过听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取缔决定”依法不能成立。民政部的工作人员粗暴践踏法律的尊严,是民政部的耻辱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一个非常罕见的丑闻。我们认为民政部的工作人员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政部的领导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四、在民政部工作人员宣布了“取缔之后”,通知各网站关闭了一切和“全国高协”有关的网页,使社会各界无法了解事实真相。民政部利用行政权力压制网站,禁止正常的信息传播,反映其自知行为失据的虚弱心态。

我们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法通过舆论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全体成员单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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