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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走城管

时间:2023-09-05 11:26:08人气:944作者:时间.寄语我要评论(0)

骂走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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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业主骂走城管:视频中,当时现场的争执缘起这位女住户在围墙上搭盖的花台,被指为违章搭盖,因此城管、公安等执法人员要拆除,但遭到该女子拒绝,并引发双方争论。

女子情绪激动地发表数分钟的言论,不断向执法人员发问,随后不久,执法人员搭乘电瓶车撤走了。女子的行为在网络上得到网友的许多赞赏;同时厦门城管不爆粗的文明执法,也得到不少肯定。前日,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就此事作出回应,说明当时的执法情况和当事人提及的房产情况。而昨日下午,针对有关部门的说法,当事人女住户陈亚星也现身回应。

【部门说法】承租人有两项违章行为据介绍,8月24日上午,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翁星春带队,对鼓浪屿景区违章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常规清理整治。

整治队伍经过日光岩大门附近时,发现晃岩路47号公房承租人陈亚星有两项违章行为:一是将矿泉水、饮料等物品摆在其租赁房围墙外违章搭建的铁架上进行销售,并在门口摆摊占道、无证照经营小吃,其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等,以及《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域和网点经营。禁止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物品等”相关规定。

二是在晃岩路47号院内外和墙体上进行违章搭建铁架和售货台,违反了《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安全、妨碍游览、影响风貌等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

对已建的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限期治理、改造、迁出或拆除等措施”。

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表示,陈亚星长期违章占道经营,且屡教不改,在执法队员对陈亚星的违反规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时,陈亚星本人手持摄像机现场拍摄录音。

执法人员保持克制,未与其当面争执,待陈亚星所聘两位员工将占道经营的物品收拾完后,执法人员离开。

房子权利人是厦门市国土局而就当事人陈亚星提及的晃岩路47号房产情况,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也进行了介绍,中国著名妇产科医生林巧稚早年曾在此居住,现产权证是厦国土房证第00612065号,权利人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目前由鼓浪屿房管所管理。

原来公房承租户有16户,李景强(陈亚星丈夫)从1988年1月起向鼓浪屿房管所承租该处二层部分房产,承租面积39.17平方米。而根据厦门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晃岩路47号将作为“厦门文学院院址”,其原有的承租户应搬迁并异地安置。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2004年2月23日—2004年5月20日)内,该处楼房仅李景强一户未能达成搬迁协议,导致厦门文学院建设无法推进。

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透露说,2009年2月起,陈亚星擅自打通与其承租房屋相邻的空置房间占为己用。

鼓浪屿房管所发现后多次现场制止,但陈亚星仍继续强行占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法对其侵占行为提起诉讼。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初审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景强、陈亚星应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将鼓浪屿晃岩路47号二层房屋内物品搬出,并将该房屋完整返还给原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并认定李景强对土房局房屋权属人资格异议不能成立。

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还公布了当时执法情况的有关图片,以及该处房产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和公房承租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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