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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时农历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窃谓之“放偷”。
引用文献或著作等作为论证根据解释放偷
金 元 时农历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窃谓之“放偷”。
宋 文惟简 《虏廷事实》:“虏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谓之放偷。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谨,则衣裳、器用、鞍马、车乘之属为人窃去。隔三两日间,主人知其所在,则以酒食钱物赎之,方得原物。” 明 郎瑛 《七修类稿·事物五·放偷》:“ 金 与 元 国俗,正月十六日谓之放偷。是日,各家皆严备,遇偷至,则笑遣之;虽妻女、车马、宝货为人所窃,皆不加罪。闻今 扬州 尚然。”
- 相关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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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àng
1.解除约束,使自由:释~。~虎归山。把俘虏~回去。2.在一定的时间停止(学习、工作):~学。~工。3.放纵:~任。~声高歌。~言高论。4.让牛羊等在草地上吃草和活动:~牛。~羊。5.把人驱逐到边远的地方:~逐。流~。6
tōu
1.暗中拿别人财物:~窃。2.瞒着人:~听。3.苟且;敷衍:~生。~安。4.抽出(时间):忙里~闲。~空(kòng)儿。5.偷东西的人:小~儿。6.“媮”,另音yú
放偷
放偷,拼音是fàngtōu,是一个汉语词汇,释义为我国金元时期的一种风俗,指农历正月十六日不禁止偷窃。
(来源:百度百科)- 放xx
- xx偷
放字在开头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