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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篇名。
引用文献或著作等作为论证根据解释吕刑
《尚书》篇名。
周穆王 时有关刑法的文书,由于 吕侯 的请命,故名。近人有认为是 春秋 时 吕国 国君所造的刑书。《书·吕刑》:“ 吕 命, 穆王 训 夏 赎刑,作《吕刑》。” 孔 传:“ 吕侯 以 穆王 命作书,训畅 夏禹 赎刑之法,更从轻以布告天下。”《墨子·尚贤中》:“先王之书《吕刑》道之曰:皇帝清问下民,有辞有苗。”《文选·扬雄<解嘲>》:“《吕刑》靡敝, 秦 法酷烈。”《汉书·扬雄传》作“《甫刑》”。按, 吕侯 后为 甫侯 ,故又称为《甫刑》。 郭沫若 《十批判书·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吕刑》一篇,文体与《左传》相近,旧称为 周穆王 所作……我揣想它是 春秋 时 吕国 的某王所造的刑书,而经过后来的儒者所润色过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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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吕刑)
西周初年即有刑法,分“轻典”、“中典”、“重典”,合称“三典”,用以维护其统治和社会安定。据《史记·周本纪》记载,自周昭王始,“王道微缺”;至穆王时,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为了维护周王室的统治地位,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同时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立法的指导原则。
《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先秦时期,上下有尊卑之意,亦有重轻之义,是以释义该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而后来的统治阶层扭曲为特权阶级可以免予刑罚。
《史记卷四·周本纪第四》又称之为《甫刑》。所录内容少于通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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